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 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 (2024)鄂1022执1138号
被 执 行 人 : 被执行人刘细元、倪善武
案 外 人:黄琴
发 放 金 额 :62425.86元
公 示 原 因 :黄琴系买受人,购买被执行拍卖不动产后,垫付的税费。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案 外 人:湖北金德拍卖有限公司
发 放 金 额 :14199元
公 示 原 因 :拍卖被执行人车辆,辅助拍卖费用。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 辉
联系电话:0716-5221503
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