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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2 09:36 来源:执行局 阅读:8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 款信息予以公示。

       号: (2024)鄂1022执1138号

被执行人刘细元、倪善武

     人:黄琴

62425.86元

:黄琴系买受人,购买被执行拍卖不动产后,垫付的税费。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人:湖北金德拍卖有限公司

14199元

:拍卖被执行人车辆,辅助拍卖费用。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0716-5221503

 

 

                                    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