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 (2025)鄂1022执恢52号
被 执 行 人 : 杨成桃、高连凤
案 外 人:湖北金德拍卖有限公司
发 放 金 额 :16000元
公 示 原 因 :退代被执行人垫缴的税款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邓桐 联系电话:0716-5223136
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