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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劳务关系≠免责!

发布时间:2026-03-13 08:55 来源:综合审判庭 阅读:163

临时务工、短期帮工、退休返聘……生活中,不少人以劳务关系形式为个人或公司提供劳务,一旦受伤,接受劳务一方却以"没签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担责,提供劳务者维权屡屡碰壁。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公司否认劳务关系不影响责任认定,提供劳务中受伤,应根据双方过错依法担责,以司法裁判守护劳务从业者合法权益。

邹某曾长期从事网络线路安装维修工作。202259日,某通信公司用户经营业厅工作人员指示向邹某报修网络故障信息,邹某遂前往故障地进行网络线路检修,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二级伤残。事后,某通信公司及负责该地区网络线路维护业务的某科技公司均否认与邹某存在劳务关系,不认可邹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多次索赔遭拒后,邹某将某通信公司和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提供了网络线路检修劳务且在检修中攀爬电线杆坠落受伤。

某通信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均否认雇佣邹某从事网络线路维修以及向邹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但就本案对提供劳务者即邹某的工作安排和从该劳务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实现特定目标的获益主体而言,某通信公司及某科技公司均系接受劳务一方,与邹某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两公司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邹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对邹某所受损害承担25%赔偿责任,某通信公司承担 5%赔偿责任,共计赔偿邹某5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没签合同≠无劳务关系,事实用工同样受法律保护。书面合同不是认定劳务关系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综合工作安排和指示、报酬支付方式、工作目的和成果的归属等事实综合判断。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负有安全保障、警示告知等法定义务,未尽到义务导致务工者受伤,需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若因自身疏忽、违规操作等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赔偿比例。提供劳务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受害后积极就受害事实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