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 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 (2025)鄂1022执614号
被 执 行 人 : 李强鹏
案 外 人: 刘君
发 放 金 额 : 1056元
公 示 原 因 :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056元,依照(2025)鄂10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发放给被害人吴高龙366元、刘绍贤160元、汪长兵530元。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谭奥琛
联系电话:0716-5242571
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